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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讲到的这些法治知识,不可不知

发表:2021年03月05日 16:38     点击率: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文在2021年第5期《求是》杂志刊发。

在这篇重要文章中,总书记强调“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讲到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马锡五审判方式”;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讲到了《唐律疏议》、“出礼入刑”……

笔记君对总书记提到的这些知识点做了梳理,与大家共享。

01 中华法系

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

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02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代表性的法典。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共三十卷。唐高宗令长孙无忌等人修撰法律典籍,《唐律疏议》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

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以“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唐律疏议》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体现着中华法文化德法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治国的精神。

《唐律疏议·名例律》开宗明义,宣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汉以来德主刑辅的重大发展。“德礼为政教之本”比起单纯的“德主”,突出显示了德礼在政教中的本体地位。至于“刑罚为政教之用”,比起单纯的“刑辅”,更明白晓示了刑罚在政教中的作用。

唐律还将德礼、刑罚的本用互补关系比喻为自然现象的“昏晓阳秋”,以示二者的内在联系、永恒不变,所谓“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0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江西瑞金,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讨论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规定国家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规定工农劳动群众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民主权利,并用政权的力量“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

宪法大纲还体现了工农民主政权彻底反对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坚决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政治经济利益、坚决保护少数民族和国际革命友人利益等内容,规定了劳动、土地、财经、对外、军事、婚姻、文教、宗教、民族等相关政策。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第一部反映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的宪法性文件,为后来建立革命政权和法制建设提供了经验。

04 “马锡五审判方式”

广为传唱的评剧《刘巧儿》,原型故事就来自马锡五审判的一件案子。

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农家女子封芝琴,大胆反抗封建买卖婚姻,经过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的公正审判,与有情人终成眷属。后来,以“封芝琴婚姻案”为原型创作的“刘巧儿的故事”,把反抗封建婚姻、争取自身解放的精神传播到大江南北。

通过法律为刘巧儿争取到幸福的,就是马锡五,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锡五长期从事人民司法工作。在陕甘宁边区参加革命工作时,他执法严正、刚直不阿,被老百姓称为“马青天”。

1943年,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庭长时,马锡五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

1944年1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政府委员会作边区政府工作总结报告时,第一次提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概念:“诉讼手续,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法以便教育群众,判决书必须力求通俗简明,废除司法八股”。

毛泽东同志为马锡五题词,“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点明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质——既坚持原则,又方便群众,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05 枫桥经验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1963年,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和完善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强化网格化管理和服务,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好社会稳定;等等。

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篇重要文章中,总书记讲到:“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如今,“枫桥经验”的发源地诸暨市,积极推动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建设,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进中心“找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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